发布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160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威海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的涉企纠纷,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威海中院制定8条意见,运用司法手段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疫情发生后,威海法院第一时间紧急许可破产重整医疗企业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公司全线恢复生产,6条生产线日产口罩约7万件。
一、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影响的涉企案件,当天立案,快速审理,专案执行,避免企业因诉讼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相关企业、防疫诊疗单位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三、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扣押疫情防控专用资金和物资。
四、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处理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纠纷,合理认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事宜,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五、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则依法处置。
六、稳妥处理企业破产。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得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重整、和解。对破产重整企业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可以视情况紧急许可企业复工复产。
七、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为防疫诊疗单位或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暂缓执行或者采取“活封”“活扣”等执行措施。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
八、落实企业帮扶政策。对起诉到法院的与中央和省市企业帮扶政策实施相关的案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参照企业帮扶政策精神妥善处理,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贷款、社保、房租、用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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