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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3    浏览次数:501    来源:

WHCR-2017-0110010

威财企〔2017〕19号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中小企业局

   2017年9月15日

威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设立威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拨付工作,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项目公示、绩效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投入设备类固定资产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入设备类固定资产资金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发票、付款单据、记账凭证(复印件);示范平台运营成本资金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人工成本和水电暖费证明材料,记账凭证(复印件);辅导基地运营成本资金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人工成本、水电暖费及减免入驻企业房租费证明材料,记账凭证(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按上年投入设备类固定资产发票总额的30%和运营成本(单位招用职工的人工成本和水电暖费,基地还包括减免入驻企业房租费)的4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平台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入驻服务机构项目

(一) 申报条件

上年入驻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威海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且考核排名前90%的服务机构。

(二)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入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3.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服务机构财务报表;

6.服务机构运营成本明细表及凭证,包括:人工成本和水电暖费证明材料、购置办公设备发票及付款单据、记账凭证(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按上年运营成本(单位招用职工的人工成本、水电暖费和购置办公设备发票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中小(民营)企业人才培训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为中小(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家及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服务,与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包括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确定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承担机构,市级(含)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及合作院校。开展的培训须纳入全市中小(民营)企业人才年度培训计划。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分别审核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

1.培训资金申请拨付报告;

2.培训服务项目补助申请汇总表;

3.向合作机构收取的证明资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2)每期培训通知(原件和扫描件电子版);

(3)每期培训签到表(原件和整理规范纸质及电子表格);

(4)每期培训课件资料(纸质和扫描件电子版);

(5)现场照片两张(纸质和电子版,要求有培训主题横幅、参训学员的全景照,拍照时间为开始和结束各一张);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1.对承担全市中小(民营)企业人才培训计划中的企业领军人才高级研修培训,参照《威海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其它层次的培训按照不超过200元/人/天标准,每天6个课时,每课时40分钟,半天减半补助。

2.无偿给予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培训资金补助,用于购置人证核验设备、照相机等设备和维护费,每家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初创期小微工业企业项目

按照《威海市小微企业创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条件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上年投入生产性设备50(含)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同一个项目在其他市级专项中给予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技术改造明细(购置设备时间、名称、数量、金额、发票号、凭证号)及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5.技术改造明细中列出的设备购买发票、付款单据、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按上年投入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上年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每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在5000(含)万元以上,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含)以上;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觉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管,按要求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经合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上年度担保机构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或中小企业在保余额情况汇总表,并提供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5.担保机构财务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上年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平均在保余额0.3%或新增担保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担保机构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业务指导的市级行业协会;协会经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合格;能够发挥政府和企业家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二)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业协会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2.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协会基本情况,开展活动情况;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5. 行业协会开展系列活动、承办服务工作的证明材料;

6.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领域

主要包括国家、省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印发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各区市中小企业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重点审核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情况。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由所在区市中小企业部门统一行文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相关区市中小企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的,按照“随机、回避”的原则,在市中小企业局专家库信息系统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的材料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完成后,将评审结果提报市中小企业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方案。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将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的方案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后,将经分管市长签字同意的分配方案、局党组会议议定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于9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分管市长签字同意的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到相关区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扶持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评审、集体研究及拨付等环节,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逐级审核、签字备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2%以内的管理性支出,用于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市中小企业局应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回复市中小企业局,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小企业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复评,对需要复评的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方案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及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并加强与审计、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及区市中小企业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拒不配合、拒不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高区、经区、临港区及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按照“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原则,凡符合政策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的方式,用于扶持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不包括人才培训、初创期小微工业企业、行业协会)。2016年度已经获得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支持(担保体系、入驻服务机构,扣除2016年度已扶持业绩后进行扶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市中小企业局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4年7月1日制定的《威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财企[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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